法律调查报告

时间:2024-07-16 00:03:41
法律调查报告15篇

法律调查报告15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调查报告1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一下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74% b、城市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18% b、没有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24% b、不一定能14% c、大部分能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32%

b、缺乏法律知识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12% b、偶尔74% c、从不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22% b、六个月48% c、一年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2%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2%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6%

d、不重要0%

法律调查报告2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 ……此处隐藏39959个字……极的方式对待损害、侵权的行为,有32%选择私自解决,调解的方式,仅有20%选择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老年人的婚姻状况有36%已婚状态其中6%属于再婚,有64%单身,其中28%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在准备再婚的人群中男性高达24%。在关于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上,有72%的老人不希望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仅有28%认为可以考虑可以接受。在最后一道多选题,几乎所有老年人都有觉得自己比不上年轻时候的状态,会觉得有无力感,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人际关系上都有不小的区别,认为自己的存在为子女增加了不小的负担。失眠多梦对自己的健康担忧,生活的质量明显下降,在老年群体中渐渐弥漫着类似的心理。在对大部分人的老年人走访了解中,能体会到老年人大部分都具有这种心理,而且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多多重视自己,希望自己不是孩子负担的同时可以给孩子多些生活上的指导,希望孩子可以像以前一样依赖自己,不愿服老的心态。但是身体又明显不如年轻时,所以心有余力不足,从而产生的无力感、疲倦感。在无用感的作用下,导致自己忧心忡忡的人群不在少数。

(四)调查问卷的分析

尽管调查人群存在些许不全面的问题,但是调查问卷所呈现的数据一定程度上具有说服力,形成当今诉讼状况有多重元素。结合《关于老年人诉讼的思考》初步有以下分析:

1、我国老年人对法律问题所涉猎的理解不足。通过调查问卷的内容结果显示,关于扶养协议如果不加注释有90%以上的老年人并不理解这一名词。而这是老年人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起码应该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一定的规划,如果不能按照自己的规划,或者说出现一些大家都不愿看见的现象比如说多名子女对老人动迁款的分配有异议从而互相推脱扶养义务时,老年人要有意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或者说在事件初期就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按照法定份额依次分配,从根本上避免争端的出现。 2、老年人心态呈现不同程度的消极状态。我国老年人诉讼在20xx年开始呈现急速上升的趋势,在各法院反映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老年人多半是空巢的状态并且大多数空巢的原因是另一半去世后本应与子女生活,却因子女忙于工作应酬,为了生活没日没夜的奔波无法在给予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同时给老人精神的满足和生活上的照顾,从而不得不将老人送到敬老院或者让自己家可以生活自理的老人独自生活,在每周或者每个月固定时间固定次数来看望老人。这种社会现状使得老人出现消极的心理状态,不愿意与人接触,在处理问题上习惯性的否定自己却又急于向儿女证明自己宝刀未老,还仍然可以为子女们遮风挡雨的矛盾心理滋生了诉讼的事由。譬如老人对财产的关注是因为子女无法扶养老人,所以老人本能的依赖自己一生储蓄所带来的安全感。

3、老年人诉讼到一定阶段存在一系列障碍因素。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目前存在百姓与法官交流困难,无法将案件的真实过程或者真实诉求表达给相关工作人员。这使得很大程度上的诉讼工作不能及时准确的处理,或者按照错误的方向调查,极大地耗费的人力物力也使得诉讼程序时间延迟,效率降低,耗费无意义的精力。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同时存在调解的工作困难、送达文书困难、庭审困难、执行困难等问题。有以上问题,是很多老年人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原因。试想如果一个诉讼在前期过程中无法进行调解势必要正常由调解环节转为诉讼环节,而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交流过程语义理解错误,庭审困难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不同等情况。一旦诉讼结束,败诉方文书送达出现障碍,以多种理由借口拒绝接收文书,法院只能以各种强制手段送达,不能以圆满的方式解决问题。尤其是现在老年人诉讼多是以赡养费为由起诉自己的子女。如9月19日,安福县一位年近80岁的老人将自己三个儿子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三个儿子在成家立业之后,老人遭到儿媳妇的毒打和虐待行为,并且三个儿子拒绝给予老人赡养费。这对于老人来说,无疑是物质生活没有保障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侵害,所以老人一怒之下就将自己的孩子告上了法庭。此类案件占当代老年人诉讼的大多数,这是我认为老年人应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关键所在。但是目前的现状是,老年人群体大部分不能接受遗赠抚养协议,更不会主动制定签署。这一举动会使得此类现状恶性循环,之后独生子女对老人的扶养问题只会日益严峻。

4、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使得纠纷增加。现在的老人在调查中显示仅仅有25%是已婚状态,高达64%是单身的状态。在100位老人中除了30%已婚状态之外,有34%的人群属于离异、丧偶但是仍然想或已经再婚的群体。其中以男性居多。据我们所知,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如无特殊情节,大多数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因为男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有生活来源和获取生活费用的能力,将子女交给男性抚养不仅可以使女方减少一定的生活压力而且使孩子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如若男性大多数选择再婚就会出现孩子的生活问题和财产的纠纷。依照《婚姻法》夫妻在婚后的财产归发起双方共同所有,除特殊规定由一方所有的情况。这使得本应在离婚后归子女独自拥有的财产变为夫妻之间共有,这种情况使子女的心理出现不平衡或者是怨恨心理。很可能在日后出现不赡养或者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此时便出现两种诉讼情况,一类是父母与子女间因为赡养费或者扶养关系的诉讼。另一类是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为继承财产的纠纷问题。不单是对当事人本人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一代或者几代人的家庭纠纷。

三、调查结论

(一)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

当今的青年人,忙着为生活奔波,忙着应付极其繁琐的工作任务,忙于应酬。却忽略了对父母的陪伴和交流。要尊老爱老,时刻值得我们父母在我们小的时候为我们所付出的时间、精力、耐心。只是为了将我们抚养长大,健康茁壮。而我们长大成人了以后不可以将父母独自放在敬老院,每日只能以回忆几十年的生活为生。如若这样便是这个社会的退步,不论科技如何发展,信息如何畅通快捷,都无法弥补孝道的流失。

(二)在宣传传统文化的同时对法制进行宣传

在于老人的交谈中,问到关于维护他们自己权益的方法。老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太过匮乏。在消费过程中被侵权选择忍气吞声;在敬老院受到实际损害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就罢了,自己的立场不够牢固;在与子女的关系中擅长让步,一味的对子女妥协,导致悲剧一次次上演。这些都是生活中的真实情况,也是老年人经常被侵犯的权益。其他法制理念、法制知识可以不做重点。但是作为敬老院或者老年人居多的居民区可以将继承、婚姻、赡养、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的法治问题进行宣传。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可以经常组织部分社团将老年人聚齐起来进行普法宣传,用老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的讲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分享给他们听。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之类的方法指导。

(三)司法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应当注重方式

老年人诉讼主要的特点是诉讼进行的速度缓慢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老年人由于年纪的增长听力、理解力等方面都有减退的趋势。有些司法人员在进行调解或庭审的过程中不具备耐心,对老人态度欠佳。很多老人因为类似情况心理状况更加糟糕,无限量的夸大了自己心理的无力感和愧疚感。这种行为不能使诉讼按照一个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也不能是司法工作者在一个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里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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